內部審計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審計的監督管理作用且有效開展審計工作,加強內部控制,維護本隊利益,通過審計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提高本隊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促進本隊可持續發展,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安徽省內部審計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通知》和地礦部門有關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本隊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內部審計,是指隊內部審計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隊內部管理規定,對本隊及所屬單位、各經濟實體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對內部控制的適當性進行檢查和評價。
第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一) 隊設立內部 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在隊授權的主管領導的領導下,負責本隊內部審計工作,依照國家法規、政策和內部審計準則以及本隊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隊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二) 為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該回避。被審計單位或人員有權申請要求審計人員回避。
(三) 當遇有較大審計任務時,可組織所屬審計人員、兼職審計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業務人員共同進行審計,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審計人員進行專題審計或專案審計。
(四) 內部審計部門應配備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和會計、審計、經濟、以及審計工作所需的其它相近專業的內部審計人員,并取得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
內部審計人員實行崗位資格證書管理和后續教育制度,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并在時間和經費上給予保障。
內部審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取得、聘任,按照國家和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或專職審計人員須保持相對穩定。其任免、調動,除按照現行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辦理外,應及時向局內部審計機構報告并備案。
(六)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范,堅持獨立、客觀、公正、保密的原則。
(七)內部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執行審計職務,不得打擊報復。
隊領導應當保障內部審計部門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隊內部各職能機構、隊所屬單位、各經濟實體應當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
第四條 內部審計部門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職責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局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制定本隊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
(二)結合本隊實際,制訂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做好內部審計基礎管理工作,加強內部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和內部審計檔案的規范管理。
(四)隊所屬單位、各經濟實體的有關經濟事務方面的各種報表、報告、制度和文件,在報送和轉發的同時,應抄送隊審計部門。
(五)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及時反饋審計信息,按時報送有關計劃、總結材料、統計報表和審計項目報告備案等資料。局審計機構交辦的其它事項。
(六) 內部審計部門對隊所屬單位、各經濟實體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
2、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
3、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評審;
4、隊所屬單位、各經濟實體的經營目標、經營承包考核及租賃、兼并、關閉、停業、撤銷、破產清算;
5、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6、隊所屬單位、各經濟實體主要領導人或重要經濟崗位責任人離任的經濟責任;
7、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及執行情況,大額資金的使用情況、大宗物資采購情況;
8、經濟管理和經濟效益情況;
9、 隊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七)內部審計人員的主要職責
1、按所分配工作范圍實施財務收支審計,做好審計工作記錄并登記審計臺賬,書面匯報審計情況并提出建設性管理建議。
2、擔任所分配工作范圍內有關審計項目的主審工作;
3、按《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開展審計工作;
4、完成審計部門負責人交辦的其它審計工作。
第五條 內部審計部門的權限
內部審計部門在審計管轄范圍內,行使以下權限:
(一)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提供以下文件資料:
1、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及財務決算報告、會計賬簿、憑證、報表,與財務會計核算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電子數據和資料,相關經濟合同及其它有關文件、資料;
2、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工作報告、單位辦公會議記錄、內部規章制度、辦法、規定等文件;
3、社會審計、稅務、工商、物價等中介組織或國家執法機關出具的驗證報告、檢查文書和處理處罰決定書等;
4、全部開戶銀行的銀行對賬單,各項資產證明、投資的股權證明;
5、各項債權債務的確認函,與客戶往來的重要文件;
6、以往年度內、外部審計報告、審計結論和審計意見書;
7、其他與審計相關的資料。
(二)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應參加隊研究有關重大經濟活動的辦公會議和重大經濟事項決策、決定的活動。
(三)審計時行使下列權限,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1、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被審計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
審計人員有權參加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可以查詢,召開調查會。凡屬于內部審計范圍的,其負責人有責任無條件接受本隊的內部審計,并如實提供內部審計所需要的所有資料。被審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積極配合,協助內部審計工作,以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
2、必要時審計部門可根據審計實際情況就審計區間向前追溯和向后推遲,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盤點被審計單位全部實物資產及有價證券等;
4、可要求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在審計工作底稿上簽署意見,對有關審計事項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5、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財經法規和內部管理規定、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應及時上報,并做出臨時制止決定。
(四)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隊領導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五)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直接人員,提出處理和追究責任的建議或提交有關部門處理。
(六)對被審計單位提出加強管理、改善經營、提高效益的審計建議,糾正或處理違反財經法規或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行為,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限期調整賬務,檢查審計決定落實情況。
(七)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的單位和個人,經隊領導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意見。
(八)對隊所屬單位、各經濟實體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可以向隊領導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第六條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一)根據局審計處部署和本隊的具體情況擬訂審計年度計劃,經本隊領導審批后實施。遇有特殊情況,可適當調整計劃,同時報上級審計機構備案。
(二)內部審計部門實施審計,應組成審計組,擬定審計方案,確定審計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并提前3天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對于需要突擊執行審計的特殊業務,審計通知書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對需要被審計單位進行自查和安排審前調查的審計事項,應提前10至15天下達審計自查綱要和審前調查提綱。
被審單位應積極配合審計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三) 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過程中,按照預定批準的審計方案進行審計。審計人員應當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采用檢查、抽樣和分析性復核等審計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做好原始資料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記錄應由相關人員簽章認證,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
(四) 審計終結,編制審計報告,征求被審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交換意見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被審計單位若對審計報告有異議且無法協調時,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將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意見一并報隊領導協調處理。
審計結果在征求被審單位的意見后,內部審計部門應以書面審計報告,提交隊領導批準,并下達經批準的審計決定,督促有關單位認真執行。
被審計單位應按審計決定的有關建議和意見限期整改,逐條落實整改措施,并應將審計意見落實情況報審計工作組。審計部門可組織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自審計意見書或決定下達之日起3個月內,實行審計回訪,了解審計意見的落實情況,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結果,必要時可進行后續審計和追蹤審計。
(五)審計部門和內部審計人員對辦理審計項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應當進行整理、鑒別和取舍,建立一整套規范完整的審計檔案及電子文檔,并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管理,非經批準不得銷毀。
(六)對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內部審計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以提出警告、通報批評或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1、拒絕或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拒絕、阻礙審計的;
2、轉移、隱匿、篡改、銷毀有關文件和會計資料的;
3、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資料,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行審計意見或審計結論和決定的;
5、打擊報復、陷害審計工作人員和檢舉人員的。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七)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的內部審計部門和內部審計人員,隊依照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職守,給被審單位造成損失的;
4、泄露被審單位商業機密的。
5、其它違反隊有關規章制度的行為。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與國家的審計法規不符時,應以國家有關審計法規為準。本辦法由隊內部審計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