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的合法手續
導讀: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常常會因為各種原因而提出辭職。近日,本網“民聲熱線”接到多位讀者的來電,咨詢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在什么情形下,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蘭溪市民楊先生在市區某服飾企業工作,與企業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目前,在企業工作了半年,前不久,他的朋友找到他,想叫他一起去上海發展??紤]到現在的這份工作沒有什么前途,他向企業負責人口頭提出辭職。但負責人以還在勞動合同期內為由予以拒絕。“在合同期內就不能提出辭職嗎?”楊先生心里有些困惑。
家住蘭溪市游埠鎮的金先生今年50多歲,在當地一家企業工作了六七年,最近感到身體不適,去醫院檢查后發現患有腎炎。隨后,他向企業提出辭職。雖然企業表示同意,但是到了發工資時卻被發現扣除了300元。
記者在接聽“民聲熱線”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勞動者因為不懂相關規定、隨意辭職等而被克扣工資的現象。那么,勞動者怎樣解除勞動合同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權益呢?昨天,記者向蘭溪市勞動監察大隊做了咨詢。一位姓張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依法簽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這就是說勞動合同一經簽訂,便具有了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也就相應地承擔了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在正常情況下,雙方應完全地履行這些義務,直至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為止。
不過,簽訂勞動合同并不意味著勞動合同是不可以變更和解除的。根據規定,在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情形時,勞動合同便可合法地變更和解除。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有一定的形式要件和時間要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并做滿三十天的,即使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也可以離開用人單位。”張姓工作人員表示,如果勞動者按照規定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存在克扣勞動者工資行為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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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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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勞動法》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手續辦理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有關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手續辦理散見在勞動部一些規章中。以下由法律快車編輯為你介紹相關知識?!秳趧雍贤ā返谒氖艞l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陳某于2003年2月12日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反映其亡夫原單位從2002年7月1日起未執行當地政府有關職工因病死亡供養子女定期生活補助費標準183.6元/月(918×20%),仍按161.4元/月(807×20%)計發,因此其子女享受的定期生活補助每月少了20余元,請求勞動保障部門幫
租賃合同糾紛可以要求違約金,一般不能要求租賃利息,租賃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涉及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租賃合同的解除方式有:1、協定解除,承租人與出租人協商一致解除房屋租賃合同;2、約定解除,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發生后解除房屋租賃合同;3、法定解除,一方違約,另一方主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訂立租賃合同后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可以轉讓,經出租人同意可以轉讓。租賃合同中已經約定可以轉租、或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承租人可以出租給第三人。新簽訂的租賃合同應符合雙方意愿,轉租時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內擅自搭建,不得拖欠租金,不得超過剩余租賃期限。
贈與合同發生效力滿足下列條件可以撤銷:受贈人存在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撤銷權一經行使即發生效力。因撤銷權為形成權,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贈與合同關系歸于消滅。
手寫協議書需滿足協議雙方自愿訂立該協議、協議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協議書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不牽涉到第三方的利益,經雙方簽字,該財產協議書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協議內容涉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則該財產協議書無效。
贈與合同在沒有轉移財產所有權,且非公證、慈善等贈與情形的,那么便可以隨時撤銷。如果贈與財產完成了交付,需要法定事由,如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才可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