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彩紅律師

牛彩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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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地區:北京-北京

擅長:債權債務,婚姻家庭,繼承,勞動糾紛,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刑事案件,房產糾紛,公司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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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彩紅,中國民建會員,北京法慈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北京法慈為老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理事長,民建西城區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檢察院民事檢察咨詢專家,北京多元調解發展促進會調解員,國際注冊高級財富管理師,北京市律師協會婚姻與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西城區律師協會商事專業研究會秘書長、婦女兒童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女律師工作委員會副秘書長;西城區金融糾紛法律援助律師團成員。牛彩紅律師對家事領域深有研究,多年來培養并率領了一支專業敬業的家事律師團隊,參與了1000余起婚姻家庭、遺產繼承糾紛的訴前調解和訴訟案件代理,牛彩紅律師還專注于家族企業及私人財富風險管理與傳承法律事務,受邀擔任多家企業的婚姻家事法律顧問,從客戶角度出發提供高效務實的法律服務及解決方案,深受客戶信任。牛彩紅律師在傳統律師業務之外,善于捕捉新的客戶需求,近年來,帶領律師團隊積極拓展意向監護等新型律師業務,通過老年人自己為自己確定監護人的方式,在老年人完全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其指定的監護人對老年人行使監護權的方式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辦理老年人的生活起居、醫療、救治、治療方案、醫療費支出、康復、護理、辦理出入院手續、喪葬等事宜,為老年人能夠安享晚年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也為老年人能夠安享晚年提供了實質基礎。牛彩紅律師十分關注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積極投身參與各項社會公益事業,并牽頭成立了北京法慈為老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旨在為老年人提供各項法律援助服務,促進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律的研究,同時,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客戶免費代理訴訟與非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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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信息
律師姓名:牛彩紅
執業地區:北京-北京
執業律所:北京法慈律師事務所
律師職務:主任律師
執業證號:11101*********936
擅長領域:債權債務,婚姻家庭,繼承,勞動糾紛,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刑事案件,房產糾紛,公司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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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某與某保險公司交通事故一案

原告:陳某某1968年出生委托代理律師:牛彩虹北京市道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趙某某1961年出生被告某保險股份公司負責人:畢某總經理委托代理律師:王某原告陳某與被告趙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先生獨任審判,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委托代理人:牛彩虹、被告趙某某,委托代理人石某某及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人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終結。原告陳某稱,2012年10月11日,被告趙某駕駛小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與張某某駕駛的小客車由南向北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原告受傷,此次事故經北京公交局懷柔分局交通支隊處理,認定被告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現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二次手術費10000元,住院伙食費2400元、營養費2000元、護理費12558元、傷殘賠償金182345元、鑒定費22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2023元、誤工費21000元、交通費2000元、住宿費77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被告趙某辯稱,二次手術費1萬元不同意給付,因為還未實際發生。根據原告提交的住院天數計算,原告的護理費應該為4538元。關于殘疾賠償金,陳某某是農業戶口,沒有原告在城鎮居住滿一年的證明所以賠償金應按照農村殘疾金計算。我方可以承擔鑒定費。精神損害金同意給付5000.被撫養人生活費應為5939元。不認可原告誤工費。交通費票據和原告就醫時間不一致,不予認可,由法院根據就醫次數來計算。原告要求賠償住宿費沒有依據,與本案沒有關聯,不予認。要求將我方支付的91824.89元醫療費、護理費4180元、伙食費2400元共支付98404.89元,由保險公司支付給被告趙某某。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二次手術費1萬元不同意給付,因為還未實際發生。根據原告提交的住院天數計算,原告的護理費應該為4538元。關于殘疾賠償金,陳某是農村戶口,沒有原告在城鎮居住滿一年的證明,所以賠償金應該按照農村殘疾賠償金計算。不同意承擔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意給付5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應為5930元。不認可原告誤工費。交通費票據和原告就醫時間不一致,不予以認可,由法院根據就一次數來計算。原告要求賠償住宿費沒有依據,與本案沒有關聯,不予認可。關于醫藥,雙方簽訂的合同,保險合同在城里合同時,保險公司告知全部內容,我方認為26045.41自費藥應當扣除。經審理查明,2012年10月11日,在懷柔區京沈路張各長路口,被告趙某駕駛小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與張某駕駛的小客車由南向北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因趙某違章,此次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懷柔分局交通支局處理,認定被告趙某負責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趙某位原告支付醫療費91824.89元,為原告提供38天護理,支付原告31天的伙食費。原告陳某于2012年10月12日至2012年11月29日進行住院治療。2013年2月18日,北京華夏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果為:被鑒定人陳某右上肢損傷構成九級傷殘;左肱骨近端骨折造成十級傷殘,賠償指數為25%。原告鑒定費2250元。另查明,趙某駕駛小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商業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10萬元,此次事故發生均在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公司保險期限內。原告之父陳某,農民,1929年7月出生,被告之母陳某,農民1930年5月6日出生。上述事實,由當事人當庭陳述、醫療費票據及診斷證明書等證據在案佐證。本院認為,被告趙某駕駛小客車有違章行為,負事故全部責任。因小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故原告的損失,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再超過商業險保險限額部分,由被告趙某賠償。趙某為原告支付的醫療費為91824.89元;住院伙食補助支付的考慮2400元,其中被告趙某考慮1550元,原告支付的考慮850元;營養費考慮2000元,以上費用共計96224.89元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賠償內給付2850元,給付被告趙某7150元,還剩86224.89元。原告的誤工費考慮15050元;原告的護理費用考慮8580元,其中的誤工費考慮15050元;原告的護理費考慮8580元;原告的交通費考慮1000元;原告的傷殘賠償金為82380元,原告的精神撫慰金考慮10000元;原告的被撫養人生活費為5939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11萬元,還剩13719元(包括趙某支付的護理費4180元)。超出交強險的部分共計99943.89元。其中被告趙某支付90404.89元,還應支付給原告費用的部分為9539元。超出交強險部分的費用未超出商業三者險限額,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責任限額內給付原告9539元,給付被告趙某90404.89元,被告的二次手術費尚未發生,本案不予處理。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于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內給付原告陳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兩千八百五十元。二、被告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給付原告陳某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住宿費十一萬元。三、被告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第三者險限額內給付原告陳某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住宿費九千五百三十九元。四、被告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支付給被告趙某為原告陳某支付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七千一百五十元。五、被告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支付給被告趙某為原告陳某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九萬零四百零四元八角九分。六、駁回原告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制訂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鑒定費二千二百五十元,由被告趙某負擔(判決書生效七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二千七百三十元,由原告陳某負擔一千三百五十六元(已交納),由被告趙某負擔一千三百七十四元(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述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述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審判員:張佐生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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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與張某某、北京某出租車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一案

2016京0102民初20947號原告:穆某某1995年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牛彩虹,北京市道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谷林樹,北京市道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某某1974年7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某出租車公司,法定代表人:聶某,總經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公司員工穆某某與張某某、北京某出租車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一案,依法由審判員林濤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稱:2014年10月7日15時許,原告乘坐張某某駕駛的某出租車公司的出租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西城交通支隊廣安門大隊確定張某某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304醫院住院治療,確診為:1.右蓋式骨折;2.面部外傷;3.腦震蕩;4.創傷應激綜合癥。2015年7月16日,經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穆某某面部瘢痕、右腕關節活動功能障礙分別構成十級傷殘,賠償指數為15%"原、被告經協商,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鑒定費2350元,殘疾賠償金1587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護理費23400元,營養費6900,后續治療費130000元,交通費2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被告北京某出租車公司辯稱:對事故認定無異議。張某再發生事故時是運營期間。原告受傷后,我方支付了8350元。原告出院后的護理費也是我單位支付的。已經發生的費用合理部分同意賠償,尚未發生的不同意賠償。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7號15時15分,張某某駕駛某出租車公司的出租車行駛至西城區廣安門外大街87號處,車輛右前方與路旁限高桿碰撞,導致車輛受損,張某某及原告受傷。西城區交通支隊認定張某某在駕駛過程中未保證安全,發生單方事故,為全責。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304醫院接受治療,診斷為:右蓋氏骨折、面部外傷、腦震蕩、創傷應激綜合癥。10月9日,原告行右蓋氏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10月16日出院,共住院9天。出院醫囑:康復鍛煉、出院3周后拆除石膏、術后6周拔出關節固定克氏針;全休2個月;1年后酌情內固定取出術,費用約2萬元;出院后陪護1人,陪護半年,克氏針取出后康復科康復治療,費用約3萬。原告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均已由被告出租車公司負擔。2016年5月10日,原告在該醫院燒傷整形科復查,診斷:眉部瘢痕、鼻骨外傷后骨折、右手手臂瘢痕。建議植眉手術(1萬左右)、建議鼻部整形術(5萬元左右)、右手臂激光治療(2萬左右)、原告主張以上后續費用,被告認為尚未發生的費用,不同意賠償。開庭后,原告補充在平安醫院心理科門診病歷,記載患者主訴:對相貌擔心,情緒低落,易發火2年余?,F病史:患者兩年余前因出租車車禍后覺容貌被毀,對生活失去信心,總覺得相貌恢復不理想,對自我接納程度低,情緒低落,易煩躁,有事通過酒精來緩解障礙。時常做噩夢,對生活失去安全感。初步診斷:創傷后應激障礙。建議:長期心理治療,治療收費70元/次,目前治療頻率宜3次/周。上述治療,原告均未實施。交通費部分,原告出示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期間的出租車車費發票,金額為344元。2015年7月7日,原告向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申請傷殘等級評定,7月16日,該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被鑒定人穆某某面部瘢痕屬于x級傷殘;被鑒定人穆某某右腕關節活動功能障礙屬于x級傷殘。其傷殘賠償指數為15%。原告支付鑒定費2350元。原告出院后,被告按每月3500元支付半年護理費原告表示認可。被告另支付原告部分現金,金額為8350元。原告認可在2015年7月之前的交通費已由被告承擔。被告張某某未到庭應訴答辯。上述事實,由原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交通費單據、診斷證明、法醫鑒定意見書以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本院認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北京某出租車公司的司機張某某在運營中,違反安全駕駛規定,發生單方事故,導致原告遭受嚴重傷情,出租車公司作為運營車輛的管理單位,應依法承擔責任。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考慮到原告遭受嚴重的精神痛苦以及所遺留的創傷后應激障礙的諸多癥狀,該項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賠償護理費的訴訟請求,原告認可其出院后,被告已按每月3500元,支付6個月的護理費,已滿足原告護理要求,故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后續護理費,無相關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賠償營養費的訴訟請求,考慮原告傷殘等級,酌情為4000元。原告要求賠償后續治療費的訴訟請求,其中304醫院開具的克氏針取出后康復科康復治療、植眉手術、鼻部整形術、右手臂激光治療費用,確是必要發生的后續治療費用,原告亦明確表示如本案處理后,后續醫療用不再主張,故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原告植眉手術以及鼻部整形術,均勻傷殘評定無關,即使原告已獲得殘疾賠償金,亦不能免除被告就原告其他損害后果的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賠償“創傷后應激障礙”治療費用的主張,本院認為,該病癥確與事故有關,但原告親屬未在病情診斷初期積極干預治療,而在事故發生接近兩年后,才在??漆t院首次診斷故對原告治療意愿以及療效,本院存疑,該部分后續治療費本案不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二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北京某出租車公司賠償原告穆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九百元、殘疾賠償金十五萬八千五百七十七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元、營養費四千元、后續治療費十一萬元。二、駁回原告穆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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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某與北京某工業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2015通民初字第19790號原告:黃某某1939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牛彩虹,北京市道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北京某工業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某,總經理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北京浩東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某某與北京某工業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譚云進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稱:2014年3月4日,在通州區臺湖鎮通馬路環東物流門前,周某某駕駛小貨車與羅某某駕駛的小客車相撞,致羅某某所駕駛的小客車前部與其他小客車尾部及底部接觸,導致小客車前南部又與其前車尾部相接觸,且均受傷,導致周某某駕駛的小貨車前擋風玻璃受損,其乘車人員黃某某受傷的事實。后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同軸交通支隊長認定,周某某駕駛小貨車負全部責任,其他車輛無責任。貨車所有人為河北某機械制造公司,周某某為北京某工業公司司機,事故發生時周某某正在執行工作任務,接原告上班途中。事故發生后原告被先后送往通州潞河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第一附屬醫院、北京博愛醫院、京東中美醫院進行治療?,F要求被告賠償住院伙食費66100元、殘疾賠償金2195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交通費10000元、營養費9000元、護理費792000元、誤工費150000元、殘疾輔助器具用品費用89335.4元、后續檢查費用19156.85元、后續康復治療藥品費用212420元、鑒定費用12500元、財產損失500元。被告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4日8時30分,在北京市通州臺湖鎮通馬路某物流公司門前。周某某駕駛小貨車由北向南行駛,適有羅某某駕駛小客車由北向南行駛,并有周某某駕駛小客車由北向南行駛,三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周某某駕駛車輛的乘車人黃某某受傷。該事故經交通事故,周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羅某某、周某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黃某某被送往北京通州區潞河醫院等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其傷情為無骨折脫位頸髓損傷等。2015年12月5日,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被鑒定人黃某某傷致四肢癱構成一級傷殘,傷殘賠償指數為100%;黃某某頸椎體骨折脫位、頸脊髓損傷致四肢癱、大小便功能障礙構成完全護理依賴,護理期間為終生,護理人員為2人,其損傷的誤工期(休治期)、營養期分別為700日及90日;并出具后續檢查項目及費用建議、具體殘疾輔助用品用具及費用、后續檢查項目及費用建議。經核實,黃某某的合理損失為:住院伙食補助費65900元、殘疾賠償金2195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交通費10000元、營養費9000元、護理費648000元、誤工費90000元、殘疾輔助器具用品費用89335.4元、后續檢查費用19156.85元、后續康復治療藥品費用89335.4元、后續檢查費用19156.85元、后續康復治療藥品費用212420元、鑒定費12500元、財產損失500元,共計1426362.25元。另查,周某某系被告公司的職員,事故發生時系履行職務。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歷、發票、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的人生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慘跌,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參加賠償金。在本案中,周某某駕駛車輛導致原告黃某某受傷,周某某系被告公司員工,因此,黃某某的合理損失應由公司承擔責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一十六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北京某工業公司給付原告黃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輔助器具用品費用、后續檢查費用、后續康復治療藥品費用、鑒定費及財產損失共計一百四十二萬六千三百六十二元二角五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二、駁回原告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九千九百六十三元,由原告黃某某負擔一千一百四十四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某工業公司負擔八千八百一十九元,與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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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成功案例

原告常某某,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牛彩紅,北京市道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黃俊豪,男,1990年2月9日出生。被告劉某某,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天津市塘沽危險品運輸場,住所地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XX路XX號。法定代表人高某,場長。委托代理人李建軍,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白堤路1號。負責人王然,總經理。委托代理人王穎,北京市亦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常某某與被告天津市塘沽危險品運輸場(以下簡稱:塘沽運輸場)、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天津公司)、被告劉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賀維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牛彩紅、黃俊豪,被告塘沽運輸場的委托代理人李建軍,被告平安天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穎,被告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常某某訴稱:2014年3月14日,被告劉某某在北京可口可樂飲料有限公司院內駕駛貨車津AXXXXX由南向北倒車時,我在車后站立,造成車后部與旁邊堆放的貨物接觸,致貨物倒塌后將我壓倒,造成我受傷,貨物損壞。事故發生后,我被送往北京同仁醫院急救,并于當日又被轉入北京積水潭醫院繼續進行治療。該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開發區交通大隊認定,被告劉某某負全部責任,我無責任。后我經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賠償指數為15%。另被告平安天津公司在事故發生時為肇事車輛津AXXXXX承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被告塘沽運輸場系肇事車輛津AXXXXX的所有人。三被告理應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三被告支付醫療費128620.3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570元、營養費6000元、護理費17800元、誤工費34758元、鑒定費4350元、殘疾賠償金12096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住宿費3320元、交通費2000元,上述共計335781.39元;2、被告平安天津公司在其為肇事車輛(津AXXXXX)承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3、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被告塘沽運輸場辯稱:對交通事故的事實沒有異議,對責任劃分有異議,原告常某某作為隨車人員,在長期工作中應當具有高度的安全注意義務,其在事故中存在一定過錯,應當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肇事車輛實際所有人為被告劉某某所有,該車掛靠于我公司,我公司為肇事車輛在被告平安天津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原告常某某的醫療費過高,其二次住院才28日,傷殘評定十級反差太大;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同意賠償;原告常某某作為車上人員根據我公司與被告劉某某的協議是免予賠償的;原告常某某的各項賠償標準應按照河南省標準執行;不同意賠償鑒定費與訴訟費;其余答辯意見同保險公司。被告平安天津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請法院核實事故發生的真實性,因原告常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系夫妻關系,如系虛假訴訟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在事發的經過,交警并不在事故的現場,是在同仁醫院聽的當事人的陳述,受害人的身份證經過了更改,這個責任認定書不足以證明事發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常某某的受傷與交通事故沒有關聯性,不同意賠付。被告劉某某辯稱:同意原告常某某的訴訟請求。被告塘沽運輸場及被告平安天津公司應賠償。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是真實的,我與原告常某某為夫妻關系,是我倒車撞到了貨物,貨物倒了造成原告常某某受傷,不是我自身的故意行為。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8時50分,在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可口可樂公司院內,被告劉某某駕駛津AXXXXX貨車由南向北倒車時,適有原告常某某在車后部站立,津AXXXXX貨車后部與貨物碰撞,后貨物將原告常某某砸到,造成原告常某某受傷,貨物損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開發區交通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其上載明:“當事人在開發區同仁醫院報案,以上為當事人陳述,受害人無法簽字由愛人劉某某代簽?!笔鹿拾l生后原告常某某被送往北京同仁醫院治療,事故當日又轉入北京積水潭醫院住院治療至2014年3月24日,累計住院10日,北京積水潭醫院經診斷為:“股骨干骨折(右),橈骨遠端骨折(右),前額外傷術后,雙下肢靜脈血栓?!焙笤娉D衬骋蛴蚁轮铎o脈血栓于2014年3月24日再次在北京積水潭醫院住院治療,累計住院18日。北京積水潭醫院于2014年4月22日在診斷證明書上載明:“出院后3個月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苯洷本┦泄簿止步煌ü芾砭珠_發區交通大隊委托,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于2014年9月9日出具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常某某右髖、膝關節活動功能受限分別構成十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為15%);受傷后的誤工期(醫療休息期)為180日,營養期為120日,護理期為120日?!痹娉D衬碁楸敬舞b定支付鑒定費4350元。2014年7月23日,河南省項城市公安局水寨南關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證明原告常某某原使用身份證號為4127021964010XXXXX,系非農業家庭戶。另查,2010年4月29日,被告劉某某與被告塘沽運輸場簽訂車輛掛靠協議,約定被告劉某某將其所有的津AXXXXX貨車及津B0558掛(掛車)掛靠在被告塘沽運輸場名下,該車輛在被告平安天津公司處投有交強險,發生事故時系在保險期間。原告常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系夫妻關系。庭審中,原告常某某為證明醫療費,提交急救費票據、醫療費票據共計38張予以佐證;被告平安天津公司及被告塘沽運輸場僅認可北京積水潭醫院的醫療費票據及急救費票據;原告常某某為證明發生殘疾輔助器具費,提交拐及輪椅發票2張、假肢矯形器銷售記錄表1張、拆釘器發票1張予以佐證;被告平安天津公司及被告塘沽運輸場認可票據真實性,但主張應有醫囑證明。原告常某某為證明存在護理費,提交護理費發票2張、護理人劉瑩的誤工證明及工資證明予以佐證;被告平安天津公司及被告塘沽運輸場對此不認可。原告常某某為證明存在家屬護理產生住宿費,提交住宿費發票1張;被告平安天津公司及被告塘沽運輸場不認可;原告常某某為證明存在交通費,提交交通費票據27張;被告平安天津公司及被告塘沽運輸場對此不認可。被告劉某某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經本院詢問,被告平安天津公司及被告塘沽運輸場均不主張針對原告常某某的鑒定意見書重新鑒定。被告塘沽運輸場為證明其與被告劉某某之間有安全協議,原告常某某屬于車上人員,提交安全責任協議1份;原告常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對此不認可,被告平安天津公司無異議。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意見、戶籍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鑒定意見書、誤工證明、護理費發票、住宿費發票、醫療費票據、機動車保險單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之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通過審核原告常某某提交的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及各類醫藥費、住院費、診療費票據,上述證據可以核對并相互印證,對上述醫療費票據,本院予以采信,根據票面金額確定為127015.39元。原告常某某累計住院28日,其主張產生了1400元住院伙食費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根據原告常某某的病情,其需加強營養的事實明確,本院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日50元予以確定,結合其鑒定營養期120日,其主張6000元營養費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之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原告常某某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具體誤工數額,故本院參照2013年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誤工期計算至定殘日前一日即2014年9月8日,經計算確定為19488元。對于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考慮被侵權人經常居住地、收入情況、從事職業等因素綜合確定,根據原告常某某提供的戶籍證明,其為非農業戶口,故對原告常某某的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應依據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原告常某某主張的殘疾賠償金,以2013年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20年,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15%,該殘疾賠償金確定為120963元。對于是否需要護理,原則上應當以醫院出具的護理證明為依據,根據原告常某某提交的診斷證明書及護理費票據,其在住院期間及出院后需要專人護理,原告常某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出院后的護理費用,故本院參照當地護工平均工資水平酌定為120元/日,結合鑒定報告書中載明護理期限,本院確定護理費用為14400元?!皻埣草o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痹娉D衬尘推錃埣草o助器具費的主張已提供票據證明,故本院按照票面金額計算確定為1570元。對原告常某某主張的住宿費,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原告常某某主張的數額過高,本院酌定為1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參考原告常某某的傷殘程度,并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原告常某某主張數額過高,本院確定為10000元。對原告常某某主張的鑒定費4350元,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原告常某某因此次事故產生醫療費用類損失134415.39元(其中醫療費127015.3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營養費6000元)、死亡傷殘類損失167421元(其中護理費14400元、殘疾賠償金12096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誤工費19488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57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用4350元。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劉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故應由被告平安天津公司對原告常某某的損失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劉某某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塘沽運輸場作為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及掛靠單位,應對被告劉某某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故應先由被告平安天津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應賠償原告常某某死亡傷殘類賠償金110000元,醫療費用類賠償金10000元;由被告劉某某及被告塘沽運輸場連帶賠償原告常某某死亡傷殘類賠償金57421元、醫療費用類賠償金124415.39元。鑒定費、訴訟費屬于保險除外責任,應由被告劉某某及被告塘沽運輸場連帶承擔。對被告塘沽運輸場主張原告常某某屬于車上人員一節,因原告常某某在事故發生時并未在肇事車輛上,亦未實際控制車輛,故不能認定原告常某某屬于車上人員。對被告平安天津公司及被告塘沽運輸場的其他辯解意見,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第十六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常某某死亡傷殘類賠償金(含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十一萬元、醫療費用類賠償金(含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一萬元;二、被告劉某某賠償原告常某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鑒定費共計十八萬六千一百八十六元三角九分,被告天津市塘沽危險品運輸場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三、駁回原告常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三千一百六十八元,由原告常某某負擔二百七十九元(已交納),由被告劉某某、被告天津市塘沽危險品運輸場負擔二千八百八十九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代理審判員賀維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書記員韓思云

201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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