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時效是多久
導讀:
解除合同時效一般是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解除合同法定事由是: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快車提醒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在此情況下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系。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合同可以有賠償。民法典規定,如果合同是協商一致解除的,按協商進行賠償。如果是一方違約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違約方按合同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損失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損害賠償范圍】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引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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