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辦理
導讀:
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辦理是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勞動者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清理債權債務關系;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寫法是寫明簽約勞動者全名及公司登記名稱、解除勞動關系日期、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等等,最后交由相關負責人簽字并加蓋解除勞動關系企業的公章。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成功可以到公司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如果有合法理由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合法理由不得隨意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法律快車提醒您,如果勞動者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服,協商不成,并且拒絕在解除合同通知書上簽字,可以到到公司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
引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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